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969496号“贸e通 BIG DA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73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银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9496号“贸e通 BIG D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63244号“bda BIGDATA ARCHIT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用于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贸e通”和“BIG DATA”(译为“大数据”)两部分构成,指定使用在“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贸易、大数据方面相联系,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