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457486号“U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41号
申请人:广州市兰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7486号“U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236号“UNI”商标、第4829185号“UNI BRANDS”商标、第5139243号“UNI CARE”商标、第5590953号“UNISPA”商标、第24503710号“UNISKIN”商标、第27347480号“UNI MAKEUP”商标、第4204861号“UN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UNI”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的各文字“UNI”、“UNI BRANDS”、“UNI CARE”、“UNISPA”、“UNISKIN”、“UNI MAKEUP”、“UNIS”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厕所除臭剂”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口香水”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美容面膜”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香水”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