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476964号“我想来份 水果捞I'D LIKE A
YOGURT FRU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31号
申请人:吴凡
委托代理人:沈阳有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6964号“我想来份 水果捞I'D LIKE A YOGURT FRU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8003号商标、第4211655号商标、第10943226号商标、第2869912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水果捞”、“我想来份”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中文“水果捞”、引证商标三“水果捞”以及引证商标四“我想来”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烹饪设备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我想来份水果捞I'D LIKE A YOGURT FRUIT”指定使用在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