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稻鱼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612429号“三峡稻鱼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35号

       

      申请人: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委托代理人:重庆专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12429号“三峡稻鱼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19131号“三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91990号“三峡云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88255号“三峡191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388506号“三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619752号“三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620091号“三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620346号“三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一个扶贫项目的产品商标,具有很大社会公益性。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实际使用中也没有出现消费者误认的情况。七件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申请人关于印发2018年精准扶贫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准予其在米、玉米(磨过的)商品上注册,不予其在其余商品上注册,上述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七现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稻鱼米”文字,“稻鱼米”指稻鱼共生,不用农药、不用化肥的农耕方式种植出来的米。该文字作为申请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三峡”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标识“三峡云雾”、引证商标三“三峡1916”、引证商标四至六“三峡”相比较,均含有“三峡”文字,含义相同或存在关联,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引证商标一、七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七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进行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七件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