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557918号“大哥大 DA GE 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43号
申请人:梁振星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7918号“大哥大 DA GE 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87076号图形商标、第17484384号“哥大 G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固定百叶窗;金属竖铰链窗;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窗;金属制防昆虫纱窗;金属装甲门;室内用金属门;金属锁(非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文字“大哥大 DA GE DA”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哥大 GD”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门;金属固定百叶窗;金属竖铰链窗;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窗;金属制防昆虫纱窗;金属装甲门;室内用金属门;金属锁(非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