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557106号“康脑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29号
申请人:康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7106号“康脑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康脑云”构成,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