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04349号“软标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10号
申请人:武汉经纬创世纪数码喷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4349号“软标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用于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二、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软标识”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标识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