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419078号“云尚玛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08号
申请人:杭州御江堂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9078号“云尚玛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5906号“云玛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云尚玛特”与引证商标文字“云玛特”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一般应以申请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具体服务为限,因此,申请人认为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