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318551号“PARK SUN SPOR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27号
申请人:派克逊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8551号“PARK SUN SP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52463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冯洪玲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