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791594号“三零乐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53号
申请人:海南同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博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91594号“三零乐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20312号“三零”商标、第4684235号“三零直销联盟 FDA FDA-FREE DEALER ALLI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三零乐购”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三零”,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确切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市场营销、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