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2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0209018号“JD2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52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09018号“JD2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2085号“JDC”商标、第12884282号“JDC”商标、第17343722号“晶都诚JDC及图”商标、第2017294号“JDC”商标、第18164151号图形商标、第21879248号图形商标、第24358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一、四目前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审计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四在撤销复审决定程序中被撤销,该两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JD2C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部分“JDC”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提供营销报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