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9523943号“烟雨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51号
申请人:石家庄斯共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君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23943号“烟雨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473141号“烟雨瑶MISTY•JA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924267号“烟雨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爽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