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107620号“唯怡·东方情人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16号
申请人: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集智汇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07620号“唯怡·东方情人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文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多个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东方情人节”含“节”字,易使消费者认为与节日有关,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另,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是否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