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973160号“喵喵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27号
申请人:郑州达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3160号“喵喵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300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三、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标识在其他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且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大量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喵喵粮”易使消费者理解为猫粮,指定使用在怪味豆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