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0108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24号 - 申请人:泰州迈博太科药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01085号“迈博太科Mabtech Limited

    MAB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24号

       

      申请人:泰州迈博太科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1085号“迈博太科Mabtech Limited MAB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类第908553号商标、第21626461号商标、第34345434号商标、第11297003号商标、第8639791号商标、第22462419号商标、第22490179号商标、第18198591号商标、第395318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Mabtech Limited”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MABTECH”,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疫苗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或者兽医用的化学试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