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四季YANGGUANGSI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6377017号“阳光四季YANGGUANGSIJ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09号

       

      申请人:江苏阳光四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棒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77017号“阳光四季YANGGUANGSI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5415451255095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程序审查决定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