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1494574号“福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3991号重审第0000000668号
申请人: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13991号《关于第21494574号“福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31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可知,在诉讼阶段第9306690号“福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7432227A号“亿阳福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研究、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石油开采分析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研究、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