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6896561号“Newt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100816号重审第0000000667号
申请人:浙江纽顿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100816号《关于第16896561号“New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94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我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427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可知,在诉讼阶段,因第4960993号“牛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因未能按期提交补正材料,我局视为引证商标所有人撤回其撤销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抽水马桶、马桶座圈、坐浴浴盆、淋浴房、浴室装置、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洗涤槽、小便池(卫生设施)商品上维持注册,在其余商品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抽水马桶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