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 a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2788079号“牛奶 a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6455号重审第0000000670号

       

      申请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96455号《关于第22788079号“牛奶 a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084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345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撤销了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可知,在诉讼阶段,第12177925号“A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在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蔬菜罐头;水果蜜饯;加工过的槟榔;腌制蔬菜;蛋;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蔬菜色拉商品上维持注册,在其余商品予以无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第4903269号“A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同一人,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