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 L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0991927号“CHA L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22号

       

      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991927号“CHA 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1291号商标、第765679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54期、第1677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38763号商标所有人茶灵已出具经公证、认证《同意书》复印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并存。(原件见第26507222号“茶狼CHA L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申请材料)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第14238763号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区别,故不判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