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444416号“高兰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88号
申请人:柳相旭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44416号“高兰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83754号“高兰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崔裕灵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4类医院、保健站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夏萍萍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