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070901号“CAIB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98号
申请人:广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领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0901号“CAI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6619号“财霸CAI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成、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AIBA”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CAIBA”相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有关联,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递送、商品包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商品包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