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453500号“中晶科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82号
申请人:上海中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3500号“中晶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63366号“中晶 CNSDP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第21197709号“中晶 CNSDP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异议审理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5634号“众联伟业 Z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第9类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数据处理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