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4669211号“河马HeM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3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雪仑尔家纺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69211号“河马HeM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45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答辩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Hotel Home河马精品家居馆招牌、推广文章截图、微商城截图及技术服务费发票;2、复审商标与“Hotel Home”一起用的图片及设计应用文件;3、2016、2017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4、记账凭证、业务回单、付款申请表、采购合同、发票等业务文件;5、“河马”商标的微信推文。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1、从证据形式上,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手机截图、照片、业务文件和微信推文等证据全部为复印件,且部分图片质量质量较差信息不完整,加之多数证据为被申请人的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证明。2、从内容上,首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商标图样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复审商标并不一致,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之间没有关联性。其次,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图片证据可以看到其产品范围主要涉及家居产品,与复审商标指定服务并无关联。再次,被申请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未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记账凭证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主营为家居用品,微信公众号退工的文章主要涉及其精品家居馆线下店的推广和家居产品的推荐,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并不直接关联。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完全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朝军于2005年5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行情代理;工商管理辅助;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职业介绍所;商业场所搬迁;广告;商业调查;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2017年2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其“河马精品家居馆Hotel Home”家居产品的广告宣传及销售证据,而并非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广告、职业介绍所等服务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