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TCONN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8612624号“IOTCONN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43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12624号“IOTCONN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的历史发展背景。2、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85349号“IoTContents”商标、第8273956号“IOT”商标、第14501500号“IoT”商标、第19103526号“IOT”商标、第23922624号“IOT及图”商标、第13963567号“IOT Cloud”商标、第24173984号“IoT MaLL”商标、第13606378号“IOTPAD”商标、第15711792号“IOT及图”商标、第23770489号“IoTCenter”商标、第24179056号“IoT phone”商标、第24356400号“iotplus”商标、第25710447号“北斗IoT”商标、国际注册第1389000号“IoTInspector及图”商标、第16915445号“IOT-LOCK Connecting People及图”商标、第15141398号“物研IOT及图”商标、第28485268A号“攸轼物联Advance I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含义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申请人注册商标具有善意,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4、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九、十、十一、十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资料。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四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予核准,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九、十、十一、十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收银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IOT”。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IoT”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六所含的英文文字“IOT”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