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723573号“北部湾书画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01号
申请人:广西北部湾书画院
委托代理人:南宁启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3573号“北部湾书画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2971号“北部湾BEI BU WAN”商标、第7381577号“广西北部湾银行 GUANGXI BEIBU GULF BA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辅导(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北部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