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IKE斯米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647185号“SIMIKE斯米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38号

       

      申请人:顾卫泉
      委托代理人:苏州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47185号“SIMIKE斯米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先已注册了“斯米克”商标,申请商标是出于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保护。2、申请人放弃“半加工塑料物质、农用地膜”商品的注册申请。3、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95073号“斯米克”商标、第13535246号“斯米克SIM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4、引证商标一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5、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第13223130号“斯米克”商标注册证;2、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半加工塑料物质、农用地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部分驳回决定中对“半加工塑料物质、农用地膜”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他指定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塑料条、浇水软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橡胶或硫化纤维制阀、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