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家味小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370948号“姚家味小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61号

       

      申请人:姚雪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370948号“姚家味小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87810号“姚家味小园楼”商标、第30931258号“姚家味小楼”商标、第21222436号“姚家味”商标、第30919908号“姚家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三的流程信息及申请人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的申请材料;
      2、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人具有恶意的证明材料;
      3、申请商标具有影响力的证明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故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姚家味小楼”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系恶意抢注之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