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六号艺术酒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42850号“徽商六号艺术酒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44号

       

      申请人:西安阿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2850号“徽商六号艺术酒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658号“徽商HUISHANG”商标、第10932130号“徽商”商标、第12731711号“徽商特贡”商标、第19336193号“徽商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徽商六号艺术酒庄”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包含“徽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亦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