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44846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44号 - 申请人:张家口兴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448461号“冰玉环 Ice R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44号

       

      申请人:张家口兴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48461号“冰玉环 Ice 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180件“雪如意”、“冰玉环”的文字及图形商标,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申请人正在寻找解决完全相同的第7440881号“ICE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办法。申请商标与第16190798号“冰 溜冰场 ICE R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冰玉环 Ice Ring”与引证商标二“冰 溜冰场 ICE RInK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两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人张家口兴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多件“雪如意 Snow Ruyi”、“冰玉环 Ice Ring”的文字及图形作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