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55350号“JAVA HOU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37号
申请人:唐山浮茶爱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5350号“JAVA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JAVA HOUSE”构成,其已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尚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