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906386号“AI 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36号
申请人:重庆康之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6386号“AI 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24407号“acae”商标、第26005208号“care.ai及图”商标、第16610484号“懂你AICARIN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22312号“Ai Care及图”商标、第6840358号“Anicare”商标、第6840357号“AnFaye”商标、第20457829号“爱康乐AIKARE”商标、国际注册第1362645号“acare”商标、第25985517号“care.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二、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址截图及申请商标APP、官网、宣传册等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现处于异议程序中,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四经注册程序审查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八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英文“AI Car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生物识别扫描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