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76557号“Z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01号
申请人: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龙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6557号“Z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红十字会标志千差万别,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第8399088号“Z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灭火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号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闪光信号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ZD”与引证商标“ZD”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为字母“ZD”与图形组合商标,其中图形部分含有与红十字近似的图形,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