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070882号“江苏省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06号
申请人:江苏省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70882号“江苏省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779743号图形图形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相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