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满医疗M-HEALTH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369560号“小满医疗M-HEALTHC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52号

       

      申请人:广州市小满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9560号“小满医疗M-HEALTH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8409号“小O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49934号“小满堂 GRAINBU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小满医疗”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小满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院;疗养院;健康咨询;心理专家服务;药剂师配药服务;护理院;美容服务;治疗服务;保健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