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2175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54号
申请人:河北摩高韦登服饰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175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73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89099号“环球标讯GLOB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23886号“hzqydz.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直接邮寄广告、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纯图形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且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