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R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979917号“VART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56号

       

      申请人:江森自控混合再循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79917号“VAR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304907号“VAR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同属于江森自控集团,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商标共存。因共存协议处于大使馆认证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代理委托书、申请人公司资质证明文件及翻译件、共存协议公证件及翻译件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