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601229号“客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34号

       

      申请人:吉林省咻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1229号“客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显著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申请人工商执照已经修正为正常经营项目。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最新营业执照副本、奇迹AI名片服务合同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之时,其经营范围包含商标注册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其商标代理服务无关的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
      申请商标“客迹”文字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