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295748号“LA COCOT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75号
申请人:杭州酷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95748号“LA COCOT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的文字“LA COCOTTE”在法语中的整体含义为“砂锅、炖锅”,在百度电子词典中的整体含义为“拉科特”。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将“COCOTTE”音译为“可可”。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并非“妓女”之意。2、“COCOTTE”并非“妓女”的常用英文词汇,消费者普遍不会将“COCOTTE”理解为“妓女”。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大众点评网站上的信息介绍材料;2、网络电子词典有关“LA COCOTTE”的释义材料;3、以“LA COCOTTE”为搜索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上的搜索结果信息材料。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除列明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之外,还列明申请商标与第30161340号“LACOCOT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COCOTTE”可译为“妓女”,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饭店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