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667005号“秦山秦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70号
申请人:陕西秦山秦水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华冠企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7005号“秦山秦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18881号“秦山渭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啤酒、饮料香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引证商标在除啤酒、饮料香精商品之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清饮料、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