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好百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2632397号“恒好百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24号

       

      申请人:广东友丰油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22632397号“恒好百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由中文“恒好百年”组成,其中“恒”具有“持久、长久”的意思,“好”具有“优良、良好”的意思,“百年”即“一百年”的意思。争议商标将“恒好百年”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超出对服务质量和品质的正常描述,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将“百年”作为商标使用,与被申请人的成立及其使用商标的时间严重不符,带有欺骗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于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且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指定的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品质以及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