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83545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95号
申请人:江苏至宝世家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5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488348号图形商标、第7753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图样享有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双方商标在设计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