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O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80235号“TECHOE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80号

       

      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顺益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0235号“TECHO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15616号“HAI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01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55501号“AP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01046号“海航 HAI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83805号“海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336512号“RO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85543号“加特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除尘制剂;工业用蜡;矿物燃料”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润滑油;润滑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尘制剂;工业用蜡;矿物燃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尘制剂;工业用蜡;矿物燃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