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商标故事多,真假难辩

时间:2017-08-09

      同行是冤家,这是大家所知道的,但是冤家何之其多。在服装商品上“骆驼动感”和“骆驼”就是一对。“骆驼动感”商标的对应英文及图形是这样的,不过本文介绍的案例仅仅是这样,这件国际注册第814414H号商标于2005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所有人是环球标牌公司。商标网了解到,当年拥有一大堆“骆驼”商标的万金刚,于2010年03月01日对这件争议商标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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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句话很简单,却需要两个注解。一是2010年2月28日是星期日,所以顺延的一天,并没有违反商标法“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规定。

      二是当年提出无效宣告时,万金刚在服装上拥有一大堆“骆驼”商标,属于在先权利人,等2017年该案再审时,其在服装上的商标已转让给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但万金刚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利害关系人。

      在商标网看来,该案的另一有趣之处在于,万金刚在该案中主张在先权利的两件商标均历史较长,也都是他受让来的,分别是第101337号商标、第3477203号商标。

      该案焦点问题当然就是争议商标与两件在先的骆驼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2012年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一次审理该案时,结论是这样的:争议商标可译为“骆驼动感”,与两件骆驼引证商标所指事物相同,含义相近,并无实质区别,故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服装等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环球标牌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讼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没有成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环球标牌公司再次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然后,环球标牌公司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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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华唯商标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综合考虑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和两件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存在明显区别,争议商标权利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辐射影响,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获得保护之前知名度证据不足,以及本案所涉商品领域存在多个具有共同元素的商标的现实状况,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代表绝对正确,于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做出重新审理决定,其实也就是执行法院判决,结论当然是维持商标注册。至此,这件争议商标的权利应该再无争议了。

      环球标牌公司和万金刚的官司还有多件,但本案足以决定,只要两家没有从冤家变成亲家,“骆驼动感”服装和“骆驼”服装就会相看两生厌地共存下去了。

      虽然万金刚不得不接受“骆驼动感”的存在,但也不代表他看得下去其它骆驼在服装上生存。商标网了解到,多年来,他和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一直在坚持不懈地对各个厂家和个人的骆驼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仅2017年上半年就提出了30多件。

      事实上,不仅骆驼深受服装厂商们的喜欢,鳄鱼、袋鼠、蜻蜓、啄木鸟等各种花鸟鱼虫也以各种姿态出现在服装上。真正是商标故事多,充满悲和作。

      至于消费者到底会不会混淆,或者会混淆的可能性有多大,有时真不是一件商标能够决定的,商家的营销方式和顾客的购买习惯也很重要。我自己买衣服就不怎么关注品牌,合适就好,买不起的再好看也不买,不好看的再便宜也不要。

      只是,合适真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