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321350号“达尔文英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81号
申请人:上海流利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1350号“达尔文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8911号“达尔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20188号“达尔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25535号“达尔文 DAERW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衬衣;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