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357994号“金仙股份jinxianguf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41号
申请人:河源市金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7994号“金仙股份jinxianguf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成为知名品牌,其与第21888679号“金仙实业”商标、第33559590号“金仙铺子”商标、第36106565号“金仙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图形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域名登记资料、企业网信息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金仙”二字,且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网络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