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452691号“PERO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96号
申请人:别特前科•罗曼•尼科莱耶维奇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付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2691号“PERO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12713号“PERTO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96030号“亲妮 PRO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98316号“佩罗娜 PERO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商标在俄罗斯的注册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ERONI”与引证商标一“PERTONI”、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RONI”、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ERONA”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询价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