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45542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94号 - 申请人:史金良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455429号“钛坦动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94号

       

      申请人:史金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5429号“钛坦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中的“钛”是一种金属元素,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没有任何关联性,消费者在复审商品上看到钛,不会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已有类似包含“钛”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钛”为一种化学元素,将其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