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749165号“借贷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87号
申请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9165号“借贷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增强了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母公司及申请人基本介绍、申请商标“借贷宝”品牌手册、相关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借贷宝”累计注册用户数、企业注册用户数截图、“借贷宝”在各大手机商店下载数量统计、《企业发展报告》、所获荣誉、相关协议、合同、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借贷宝”使用在“自助取款机(ATM);条形码读出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