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069876号“康惠媚兰KANGHUIMEILAN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62号
申请人:广西钦州市长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69876号“康惠媚兰KANGHUIMEILAN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06837号“缔梦尔及图”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17日